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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干扰要三思,工信部出台无线电干扰管理办法!

2017-9-4 21:57| 发布者: 北斗户户通工作室| 查看: 5313| 评论: 0|来自: 长话短说

       不可否认,由于个人安装卫星接收有线电视越来越多,一些地方的广电局/网络公司采用了地面卫星信号干扰器,对安装卫星天线用户较多的地方进行了局部微波干扰,使卫星电视接收的画面上出现了画面静止、画面黑屏、马赛克等现象,致使安装卫星天线的用户无法正常收看卫星电视节目。
       我们先不说违法违规安装的卫星电视是否扰乱了正常的电视市场。但部分地方广电系统私自安装卫星干扰器确实不太合理。 工信部在某年郑州召开的卫星电视接收信号干扰查处工作座谈会上透露,“个别省卫星电视干扰器干扰卫星电视节目的情况非常严重,无线电管理机构一年内要处理近百起卫星电视干扰器造成的干扰,已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正常收看卫星电视节目,特别是干扰国防、新闻出版等重要部门通信设施正常工作。” 而无线电管理部门也是多次查处:

       不过,还想通过设置卫星干扰器来影响卫星电视收看的广电部门得掂量掂量了——日前,工信部印发《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从2017年9月1日起,要求各相关单位加强人员配备,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特别指出:境内合法使用短波、卫星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均可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 什么是合法,什么是不合法,恐怕不仅仅是卫星干扰合不合理的问题,而是需要广电系统内部(有线、卫星)、无线电管理部门好好坐下来谈谈,合理界定各自的边界,这样才是治本之策。 当然,卫星干扰只是小事,前不久各地屡屡传出无人机干扰正常航班,令航空公司损失惨重,这才是无线电干扰和查处更重要的方面。

以下是文件全文: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规范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程序,有效维护电波秩序,保护用频设台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行政法规,并参考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相关规定,由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我国境内短波、卫星业务的干扰投诉,境外无线电主管部门向我国提出的干扰投诉;组织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开展无线电干扰的查找和处置;代表国家向境外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干扰投诉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测站负责承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的查处任务。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负责短波、卫星业务的干扰监测和定位,必要时协助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测站开展干扰逼近查找,协助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涉外无线电干扰相关工作。

 第四条境内合法使用短波、卫星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均可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 境外用户受到可能来自我国的无线电干扰时,可由境外相关无线电主管部门向我国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

第六条投诉人应通过邮寄函件、传真等书面方式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无线电干扰投诉,同时提交无线电干扰投诉单(见附件1)。 由于突发影响国家安全等重大无线电干扰,确实来不及提出书面干扰投诉的,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口头提出干扰投诉,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正式函件。

 第七条投诉人应当在干扰投诉前进行自查,排除由于自身设备故障、用户误操作等内部原因造成的干扰。有条件的用户,还可将疑似的干扰源位置、频谱图等相关信息与无线电干扰投诉单一并提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并在具体干扰查找过程中为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八条接到干扰投诉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投诉要求的,及时向相关单位下达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不符合投诉要求的,应告知投诉人具体原因;投诉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投诉人予以补全。

第九条对于投诉人未上报疑似干扰源位置的投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组织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开展监测定位。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将初步定位结果按要求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转交干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后续干扰查处工作。 对于投诉人已上报疑似干扰源位置的投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组织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开展定位确认,同时安排干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后续干扰查处工作。

 第十条对于干扰源在境内的,由干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有关法规依法查处,在规定期限内填写无线电干扰投诉排查任务回执单(见附件2)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对于干扰源在境外的,投诉人应按照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对不同干扰类型的投诉要求,填写违章报告(附录9)或有害干扰报告(附录10),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对外干扰投诉工作。

第十二条干扰源可能涉及多个省(区、市)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联合查处。 在干扰查处工作中遇特殊情况需要协调的,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请求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干扰查处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配合相关单位开展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干扰查处结束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查处情况以书面或电话通知等形式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对历次干扰查处情况进行归档分析,不定期对干扰查处情况进行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应加强对干扰出现较多的频段和地区的日常无线电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涉及军地之间无线电干扰事宜,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电磁频谱管理机构通过军地协调机制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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